无需讳言,生命的终点即是死亡,所有人都要面对。
在生命的尽头,每个人都希望"留爱不留债",都希望把尽可能多的资产传承给后代子孙,更希望在传承的过程中做到:安全私密;容易执行;不失控。
以下是多见的几个传承方式:
一,生前没做任何安排,遗产按法定继承。
《民法典》对继承的顺位有明确规定: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原则: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的最大弊端如下:
1,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难以确定,大家都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确定"咱妈是咱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活要到场,死要火化单"同样非常困难。
已经离世的继承人要通过"死亡通知书"或者"火化证明"证明对方真的已经过世,在生的继承人要召集在一起商议继承事宜,且要在指定的时间全部到场。
3,争议。法定继承很少有不争吵的,因为大部分继承人都会认为自己付出最多,因此希望继承更多。
4,出现事实上的不公平。
尤其是老夫少妻的情况,60岁的钱先生突然离世,儿子12岁,太太36岁。因为钱先生的父母早已过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就剩下他未成年的儿子和年轻的太太.于是太太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事实上继承了钱先生的全部遗产。
在钱先生创业初期,他的兄弟姐妹也有很大付出,但不能继承任何遗产。只能看着年轻的钱太太带着巨款改嫁他人。
富豪离世后,他的太太携巨额遗产嫁给富豪的司机,这真的不是电视剧。
二,遗嘱。
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设立遗嘱,对身后的财产分割做出明确安排。但遗嘱的弊端也同样非常明显:
1,遗嘱和遗产官司总是相生相伴的。
遗嘱的形式繁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继承人为了多分得财产,通常会质疑遗嘱的有效性,从而试图推翻遗嘱而对簿公堂。
2,一次性继承容易导致财富失控。
遗嘱无法约束继承人获得财富后挥霍!
如果继承人尚未成年,遗嘱同样不能约束监护人是否尽心尽力保护好财富并照顾好未成年人。
3,和法定继承一样。遗嘱执行人需要召集全部继承人到场才能执行遗嘱,在香港,这需要执业律师和遗产承办处的介入。召集并非易事,召集到位后立刻开始争吵甚至是官司。这些都不是被继承人愿意看到的,也令逝者寒心。
三,保险。
这里说的保险指"人寿保险",投保人在生前投保时会指定明确的受益人,定向传承,从而免除争议。
除非是少量提供"类信托"服务的年金,大部分人寿保险都是一次性偿付身故赔偿金。
保险的弊端和遗嘱的缺点2一样:一次性受益容易导致财富失控。
保险收益人获得巨额财富后是否会挥霍?
如果受益人尚未成年,其监护人是否尽心尽力保护好财富并照顾好未成年的保险受益人呢?
四,信托。
信托无疑是解决财富传承最理想的工具。
1,信托非常私密。它甚至可以把"红颜知己"、“私生子女”、"母校"或者"寺庙,教堂"设定为受益人。而且受益人之间相互不知情,且永远不之情。
2,受益条件事先约定。例如,考入985院校后划拨300万,考入211大学划拨200万,结婚可以划拨多少?生男丁可以拿多少?统统可以提前约定好。
3,后代儿孙对信托细节不知情,不可能因遗产争端导致家族分崩离析,更不能抵押信托一次性套现去挥霍。
4,信托一物两权的属性在法理上财产权归信托公司"名义所有",委托人和受益人同财产所有权剥离开来。分别保留支配权和实际受益权。即便是有婚姻变故,经营失败发生,也不会触及到信托财富。从而真正做到"避债避税"和"离婚不分"。